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勞訴字第215號原 告 黃睿祥 被 告 上琳創意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孝誠(原名張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壹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萬參仟柒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壹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積欠之工資及材料款共新臺幣(下同)1,815,000元及自10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 審理時主張利息請求自104年3月5日起算(見本院卷第43頁 背面),原告前開所為,僅為利息之減縮請求,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受僱為被告上琳創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上琳公司)施作油漆工程,並已依約完工,詎被告上琳公司為給付工資及材料款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519,700元之支票六紙(詳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 支票),屆期提示均以存款不足為由遭退票,又被告上琳公司另積欠民國103年9月份之工資194,500元、代購材料款96,100元及活性碳費用900元,合計291,500元。綜上,被告共 積欠1,815,000元迄未給付,爰依僱傭、承攬契約及票據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上琳公司及其負責人即被告張孝誠(原名張騏榮,103年10月9日改名)連帶給付上開款項及自退票日10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15,000元及自10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僅具狀辯稱: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負舉證責任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伊受被告雇用為被告上琳公司施作油漆工程,被告並簽發詳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六紙予原告,用以支付工資及代購材料款,惟系爭支票屆期提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退票日以存款不足為由遭退票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見本院卷第5-10、第45-50頁所附影本)、工資暨材料明細(見本院卷第51頁所附影 本)等件為證,並經證人即原告之班底、負責油漆之員工呂灝叡到庭證述:被告開立之支票一直延一直延,欠了原告薪水跟材料錢沒有給,積欠原告184萬元左右,希望被告趕快 出現,因為我們賺的都是辛苦錢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背面至第34頁)綦詳。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為其他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是原告上開之主張,應堪信實。從而,原告依僱傭、承攬契約及票據法律關係等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1,811,200元及自10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主張被告另私下向伊借款3,800元,惟 未舉證證明被告有為此筆款項之借貸,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即難憑取,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僱傭、承攬契約及票據法律關係等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1,811,200元及自10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附表: ┌──┬─────┬───────┬────────┬─────┐ │編號│ 票 號 │ 發票日 │ 付款人 │ 票面金額 │ │ │ │ (退票日) │ │(新臺幣)│ ├──┼─────┼───────┼────────┼─────┤ │ 1 │JAA0000000│103年8月16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354,000元 │ ├──┼─────┼───────┼────────┼─────┤ │ 2 │JAA0000000│103年9月16日 │ 同 上 │300,000元 │ ├──┼─────┼───────┼────────┼─────┤ │ 3 │JAA0000000│103年9月16日 │ 同 上 │308,250元 │ ├──┼─────┼───────┼────────┼─────┤ │ 4 │JAA0000000│103年10月16日 │ 同 上 │192,200元 │ ├──┼─────┼───────┼────────┼─────┤ │ 5 │ CA0000000│103年10月16日 │ 玉山銀行 │146,950元 │ ├──┼─────┼───────┼────────┼─────┤ │ 6 │JAA0000000│103年11月16日 │ │218,300元 │ │ │ │ │ │ │ ├──┴─────┴───────┴────────┴─────┤ │ 合計:1,519,7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