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35號原 告 李昌哲 被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亞德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中「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一,餘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