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劉瑞鈺
- 被上訴人
- 楊育誠
- 被上訴人
- 林泰士
- 被上訴人
-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舒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3年度勞訴字第3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雖據繳納部分第二審裁判費,惟上訴人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8,519元;㈢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撤銷民國102年10月2日以台壽業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為之處分,其中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608,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聲明第三項則係非財產上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為14,41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4,958元,尚應繳納9,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