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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3號

上訴人
劉瑞鈺
被上訴人
楊育誠
被上訴人
林泰士
被上訴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3年度勞訴字第3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雖據繳納部分第二審裁判費,惟上訴人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8,519元;㈢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撤銷民國102年10月2日以台壽業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為之處分,其中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608,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聲明第三項則係非財產上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為14,41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4,958元,尚應繳納9,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3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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