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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告
麥劍雄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複代理人
李欣倫律師
被告
三至機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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