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梁兆林
- 即被上訴人
- 滾石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志君
上列當事人因103年度勞訴字第52號給付報酬事件,各自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梁兆林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上訴人滾石移動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044,3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