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梁兆林 滾石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君 上列當事人因103年度勞訴字第52號給付報酬事件,各自提起上 訴到院,查上訴人梁兆林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上訴人滾石移動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044,3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