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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5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2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梁兆林
即被上訴人
滾石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君

上列當事人因103年度勞訴字第52號給付報酬事件,各自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梁兆林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上訴人滾石移動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044,3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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