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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張志全
  • 法定代理人
    華明德

  • 原告
    頂尖美髮沙龍(FIN Soul店)藝創美髮沙龍(FIN二店)
  • 被告
    吳建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77號原   告 頂尖美髮沙龍(FIN Soul店) 法定代理人 華明德 原   告 藝創美髮沙龍(FIN二店) 法定代理人 華明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 潘怡學律師 賴玉峰 被   告 吳建榮 陳文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白德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3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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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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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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