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張志全
- 法定代理人華明德
- 原告頂尖美髮沙龍(FIN Soul店)、藝創美髮沙龍(FIN二店)
- 被告吳建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77號原 告 頂尖美髮沙龍(FIN Soul店) 法定代理人 華明德 原 告 藝創美髮沙龍(FIN二店) 法定代理人 華明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 潘怡學律師 賴玉峰 被 告 吳建榮 陳文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白德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3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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