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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1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17號

聲請人
黃正民即銳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銳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正民(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銳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銳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銳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呈送在案,聲請人並聲明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黃正民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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