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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38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38號

聲請人
陳馨惠即億智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億智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就億智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馨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號七樓)為億智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億智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陳馨惠即億智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億智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剩餘財產分配表及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經股東臨時會無異議通過,為此聲請指定陳馨惠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民國99年度至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剩餘財產分配表、103 年5月7 日億智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103年5 月12日億智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文件保存人就任同意書、保存簿冊文件一覽表、清算申報書收據為證,並有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2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審理單可佐。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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