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吳昌修即合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楊淑芬為合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合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吳昌修即合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合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經徵得楊淑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0○0 號)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淑芬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522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