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賴淑美
- 原告吳昌修即合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40號聲 請 人 吳昌修即合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楊淑芬為合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合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吳昌修即合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合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經徵得楊淑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0 ○0 號)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淑芬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522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徐明鈺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