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47號聲 請 人 蔡岳彤 相 對 人 高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泓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世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九十八年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限制(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86年 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參照)。 ㈠查相對人登記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0元,已發行股份總數16,000,000股,每股10元,聲請人持 股比例7.67%,係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一情,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104年度股東 名簿暨股權表、相對人民事陳報狀存卷足憑,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已符合聲請選派檢查人之法定要件,其聲請應予准許。相對人雖謂:聲請人不出席股東會瞭解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逕行使第245第1項權利,有刻意干擾公司營運之權利濫用之虞云云。惟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旨在賦予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尚難僅以聲請人未參加股東會一節,遽認其聲請為權利濫用,是相對人上開主張,尚無足採。 ㈡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會參酌相對人營業項目,推薦適當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經該會推薦陳世洋會計師,有該會103年12月17日北市會字第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陳世洋會計師為東吳大學會計系畢業,曾任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協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高級查帳員、稅務主任、嬌生股份有限公司普通會計主任及稅務規劃經理、宏碁股份有限公司稅務處長、協理,現為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堪認其具執行檢查職務之相當專業智識與能力,爰選任其為檢查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