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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49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49號

聲請人
王吳麗燕即昱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昱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王吳麗燕為昱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昱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昱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表、財產目錄等呈送在案,經股東會決議選任王吳麗燕為簿冊文件保管人,並得其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王吳麗燕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簿冊文件保管清單、保存人身份證明文件、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所得稅申報書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字第31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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