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73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張志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73號

聲請人
黃嘉松即呈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呈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呈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嘉松為呈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呈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呈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比較損益表、清算前後之比較資產負債表、股東清算分配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承認清算完結表冊及選任簿冊保管人股東會議事錄呈送本院,業經本院以 103年度司司字73號准予備查在案,因聲請人同意擔任呈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情,業據其提出願任簿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及聲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3年度司司字第7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