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75號
- 聲請人
- 楊勝帆即拓墣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拓墣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中關於「拓樸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拓墣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