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80號聲 請 人 魏立偉即晉成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晉成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魏立偉為晉成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晉成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晉成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成廣告公司)於103年1月7日經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解散登記,且選任其為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 司字67號准予備查在案,茲晉成廣告公司業於103年4月14日清算完結,並已造具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連同各項簿冊提請股東臨時會承認,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晉成廣告公司指定魏立偉為晉成廣告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獲魏立偉同意,為此聲請指定魏立偉為晉成廣告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6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指定魏 立偉為晉成廣告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