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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91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賴惠慈郭顏毓陳彥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91號

聲請人
戴錫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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