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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宋雲淳

  • 原告
    戴安良即帝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帝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08號聲 請 人 戴安良即帝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相 對 人 帝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戴安良為帝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帝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戴安良即帝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帝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證明、股東承認證明等文件呈送在案,經徵得戴安良(Eanna Timoney,愛爾蘭籍,護照號碼M000000號)之同意為帝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戴安良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帝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東承認證明及保存人護照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司字第53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無訛,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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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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