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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09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09號

抗告人
王縉帛即瑞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林永輝

上列抗告人聲請解任瑞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本文明揭此旨。前開條文所稱不得聲明之裁定,包括准許選派或解任及駁回選派或解任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先予敘明。

二、查相對人曾聲請解任抗告人擔任瑞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裁定瑞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清算人王縉帛應予解任,並選派林永輝擔任瑞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有本院103年度司字第209號附卷為憑,依前揭法條之意旨,抗告人對於前揭解任清算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從而,原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雖誤載為上訴,實應為抗告),自非合法,爰依法駁回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09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解任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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