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09號
- 抗告人
- 王縉帛即瑞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林永輝
上列抗告人聲請解任瑞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本文明揭此旨。前開條文所稱不得聲明之裁定,包括准許選派或解任及駁回選派或解任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先予敘明。
二、查相對人曾聲請解任抗告人擔任瑞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裁定瑞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清算人王縉帛應予解任,並選派林永輝擔任瑞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有本院103年度司字第209號附卷為憑,依前揭法條之意旨,抗告人對於前揭解任清算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從而,原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雖誤載為上訴,實應為抗告),自非合法,爰依法駁回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