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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曾育祺
  • 法定代理人
    黃雅麗

  • 原告
    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23號聲 請 人 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典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相對人典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解散登記時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經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董監事會議紀錄等足以確認該公司全體董事登記資料之文件,暨其全體董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明相對人典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解散登記時之董事全體不能為清算人而有選派清算人必要之原因。 三、提出相對人典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該章程是否有選派清算人之規定或股東會有無另選清算人。 四、提出相對人典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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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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