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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23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23號

聲請人
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典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相對人典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解散登記時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經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董監事會議紀錄等足以確認該公司全體董事登記資料之文件,暨其全體董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明相對人典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解散登記時之董事全體不能為清算人而有選派清算人必要之原因。

三、提出相對人典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該章程是否有選派清算人之規定或股東會有無另選清算人。

四、提出相對人典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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