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30號
- 抗告人
- 即相對人
-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順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林世聰間因本院一○三年度司字第二三○號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30號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林世聰間因本院一○三年度司字第二三○號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