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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30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30號

抗告人
即相對人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順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林世聰間因本院一○三年度司字第二三○號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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