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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31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31號

聲請人
游進寶即英盟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相對人
英盟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游進寶為英盟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盟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英盟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即利害關係人,該公司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經董事會決議自同年月28日起解散,且選任王智誠為清算人,業向本院呈報,茲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已造具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連同各項簿冊提請唯一法人股東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承認,並向本院聲報而於103年2月27日經准予備查在案,復經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獲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英盟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國民身分證、帳冊清表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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