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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游悅晨

  • 原告
    游進寶即英盟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英盟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31號聲 請 人 游進寶即英盟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相 對 人 英盟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游進寶為英盟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盟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英盟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即利害關係人,該公司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經董事會決議自同年月28 日起解散,且選任王智誠為清算人,業向本院呈報,茲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已造具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連同各項簿冊提請唯一法人股東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承認,並向本院聲報而於103年2月27日經准予備查在案,復經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獲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英盟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國民身分證、帳冊清表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2號呈報清算人案 卷查明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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