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芳
- 相對人
- 萬客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號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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