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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5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相對人
萬客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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