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1號
- 聲請人
- 羅純枝
- 聲請人
- 周俊雄
- 聲請人
- 蔡廣福
- 相對人
- 齊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寬明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齊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