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3號
- 聲請人
- 楊岳虎即璞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送達代收人
- 李進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楊岳虎為璞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璞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璞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徵得楊岳虎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會簽到名冊、就任同意書、簿冊清單附卷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2年度司司字第40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