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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73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73號

聲請人
黃仕翰律師即宏利環球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聲請人
算人
相對人
宏利環球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就宏利環球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統一編號:九四九九八二五一號,設臺北市○○區○○○路○段○○○號十二樓)為宏利環球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宏利環球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宏利環球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清算申報書、清算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同意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435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對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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