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79號
- 聲請人
- 傅陳卿即華亞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相對人
- 華亞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劉佳儒為華亞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華亞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損益表、清算後、前比較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後可供分配明細表,已送監察人審閱,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承認,爰依法聲請指定劉佳儒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1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