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宣玉華
- 當事人高橋繁典即香港商日本亞細亞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81號聲 請 人 高橋繁典即香港商日本亞細亞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李佩勳為香港商日本亞細亞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香港商日本亞細亞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香港商日本亞細亞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李佩勳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李佩勳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經公證認證之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清算所得申報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司字第159號呈報清算人卷核對無訛。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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