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22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務人究為「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抑或「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榮珍」等二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