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22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肆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