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3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7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曾慧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洪惠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陳慧玲」或「陳慧鈴」?)。
二、請提出相對人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洪惠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查聲請狀之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元與附件金額18,237元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不得包含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