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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4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43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蔡國勇即蔡國勇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海萬福建設有限公司、上冠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鴻海萬福建設有限公司、上冠建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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