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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4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49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許智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信保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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