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保瑪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桂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洛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治 上 二 人 代 理 人 蔡調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保瑪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陸仟零伍拾柒萬叁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洛碁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叁萬柒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