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1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享豐尚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享豐尚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