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7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撒衛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俊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威彬、周徽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周徽玲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三、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