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0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3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沈淑貞即大亞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其泉即梵帝斯飲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就簽約時之負責人責任,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票據責任。請陳明簽約當時之負責人姓名,以及現在負責人姓名,並提出工商登記事項表以釋明之。
二、補正聲請狀正確之債務人姓名(不應對「梵帝斯飲坊」為請求)。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