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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6 日

  • 原告
    沈淑貞即大亞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3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沈淑貞即大亞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其泉即梵帝斯飲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就簽約時之負責人責任,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票據責任。請陳明簽約當時之負責人姓名,以及現在負責人姓名,並提出工商登記事項表以釋明之。 二、補正聲請狀正確之債務人姓名(不應對「梵帝斯飲坊」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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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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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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