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4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吳森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翌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柏翌實業有限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該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並請具狀陳報載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