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0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4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代理人
- 吳森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翌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柏翌實業有限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該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並請具狀陳報載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