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0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4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吳森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翌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柏翌實業有限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該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並請具狀陳報載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