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418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418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美姿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蕭穎嫻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林景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1418號) 緣相對人美姿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蕭穎嫻、林 景勳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 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一般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聲請人並 執有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1 年9 月25日,到期日為102 年5 月21日,面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萬元整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 起按年利率百分之3.99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 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詎相對人於102 年9 月21日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相 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 債務責任,爰就其未償債務中之新臺幣926,627 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