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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5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50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朝陽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虹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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