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84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國雄即王國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