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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8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8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謝幸錦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新昶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3年5月23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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