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19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此福 代 理 人 陳此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典固人文股份有限公司、林功輝、葉偉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