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高明賢、林功輝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此福
- 被告典固人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偉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壹仟陸佰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19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陳此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典固人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功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偉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壹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壹仟陸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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