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3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6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洪清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蔡陳保枝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樹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言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新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根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億壹仟柒佰玖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