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6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奇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翊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