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6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奇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翊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呂翊甄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債權人收受裁定,迄今尚未補正,有電話紀錄於103 年8 月27日通話時間下午17:00 可憑,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