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彭鼎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8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彭鼎宸 彭昱祥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駿誠(原名陸百新)、朱蒂、余永甯、游軫祺、林翁焜、青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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