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童兆勤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6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盧正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聲明(係對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或盧正芳請求?,聲請狀當事人欄與內容記載不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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