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9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6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盧正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聲明(係對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或盧正芳請求?,聲請狀當事人欄與內容記載不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6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盧正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聲明(係對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或盧正芳請求?,聲請狀當事人欄與內容記載不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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