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陳燈財
- 原告家必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4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家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燈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娟、王冰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統一發票所載之買受人為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而非陳秀娟、王冰清個人,請釋明對相對人陳秀娟、王冰清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秀娟、王冰清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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