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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4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翌騰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純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4479號)
  債務人翌騰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固網電信服務使
  用,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
  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55270元,專案補償款0元,共計
  新臺幣255270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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