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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6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6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睛奇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魯思詩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詹軒文

      簡航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伍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4656號)
  (一)緣相對人睛奇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魯思詩於
     民國(下同)102 年6 月6 日邀其餘相對人魯思詩、
     詹軒文、簡航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借款並借
     到新臺幣參佰萬元整,並立有借據為憑,約定借款期
     限自民國102 年6 月10日起至民國105 年6 月10日止
     ,並約定利率依聲請人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1.38%
     加碼年利率3.12% 合計為年利率4.5%機動計息,並按
     月攤還本息,嗣後指標利率指數調整時,應自調整日
     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按一般約定條款約定書第4 條、第5 條之約定,立約
     人對於本行所負之ㄧ切債務,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本行得隨時就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本件相對人已於民
     國103 年5 月10日後未再繳付本息,聲請人已依前揭
     契約一般約定條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付
     息日起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遲延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睛奇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每月10日繳付本息
     ,上開借款自103 年5 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
     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5 條第1 款及第6 條之約定,
     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
     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2,125,832 元整,為此狀請鈞院
     鑒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
     ,深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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